肇事逃逸司机系精神病患者

时间:2013-06-05 20:39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谈应霞 点击: 载入中...

  《无良司机清晨撞人逃逸 机智交警2小时将其获》追踪——


  鑫报讯 4月16日,本报就西果园镇交通肇事逃逸案刊发《无良司机清晨撞人逃逸 机智交警2小时将其获》的报道。昨日,记者从负责该案的龚家湾交警大队获悉,经司法机关鉴定,犯罪嫌疑人牟某是一位精神分裂症患者,且在作案时处于发病状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牟某不负刑事责任。


  4月15日清晨6时许,省道103线西果园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肇事车辆逃逸。两个多小时后,龚家湾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在临夏州东乡县达板乡将肇事逃逸者抓获。


  “这起案件从盗车到逃跑路线的选择,似经过精心策划过一样。从盗车到逃跑,牟某似乎非常熟悉路线,从案发现场到出城,没走一点点废路。”龚家湾交警大队大队长周义基,但是,逃跑路线的最优化并没能抹去办案人员对牟某行为的种种疑点。牟某在西果园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一死一伤后,并没有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救治,而是选择了逃逸,并且在逃逸过程中将车停在集市口,人始终不离车,即使警察赶到时他仍然拒不配合,且在审讯过程中表现出种种非正常状况。尤其他的脚趾已经溃烂到常人无法忍受的状态,他又为什么不去就医?


  办案民警深入牟某户籍地走访调查时,听到有乡亲们说牟某在家时精神似乎有点不正常。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结合种种疑点,龚家湾交警大队决定送牟某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牟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且在做案时处于发病状态。依据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发病期,并且作案行为与精神疾病直接相关,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即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该患者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就像一个定时炸弹,指不定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他就会伤人。为了安全起见,我们正在协调牟某的家人将其接走监护。”周义基说。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治疗。但事实上,对于精神病医理知识的缺乏和不少患者家庭困难,使得家属或者监护人难以真正实现对精神病人的监管,一旦病人病情发作,监护人就可能陷入束手无策的境地。


  “精神病患者伤人事件屡见报端,这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在监护人失去监护能力的时候,能否通过社会救助制度来对其进行监管,能否对精神病人的监管主体作出明确规定,建立精神病人的专门监管场所,配备医疗人员和警力,负责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精神病人进行专门隔离管理,预防他们再次伤及无辜。”周义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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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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