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媒体迅速崛起,司法回应舆论监督的压力更大,既要提高自身的“硬功夫”,还要练就一双“火眼金睛”,更要以司法理性引导舆论理性。
日前,最高院院长周强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表示,要深刻把握新媒体传播规律,化解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碎片化所产生的不良影响,让依法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良性互动,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番讲话,引起了舆论的关注。
舆论与司法的关系,向来都是法治国家一道“难解的题”。司法坚守着社会的最后理性,需要秉承中立、被动、消极的职业戒律,客观上对舆论的激情围观有排斥心理;而舆论以大众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为后盾,窥探并揭露权力运行帷幕下的种种不公与丑恶,乃其职业使命。二者的冲突由此产生,并在新媒体崛起的时代更显突出。
如何化解司法与舆论的冲突,形成“依法独立审判与舆论监督良性互动”的状态?我以为寻找到二者的共识点至关重要,这便是理性。司法如果缺乏理性,要么丧失独立而沦为舆论监督的“墙头草”,要么“两耳不闻窗外事”陷入司法专横的泥沼;同样,舆论丧失理性,要么展现出“多数人暴政”的一面,要么剑走偏锋找错监督的“靶心”。在以往司法与舆论相伤的案例中,理性都成为稀缺资源,职业失据成为冲突的重要原因。
理性首先意味着对职业规律的遵从。严格恪守各自的职业规律并相互尊重,才能构建平和的沟通平台。司法尊重舆论,就要像周院长说的,依法能公开的要全部公开,不能公开的要充分说明理由和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完整地提供人民法院工作信息。拒人于千里之外或是选择性公开,只会造成舆论的误读和猜忌,最终受伤的还是自身的公信力。舆论尊重司法,就要理解审判的特点规律,形成媒体报道法律案件的职业伦理,例如判决前不妄加推测,对于诉讼双方不作偏向性报道,对与案件无关的背景不作导向性渲染等。
理性还蕴含着节制的美德。司法的节制既体现为审判权的消极被动,不主动介入舆论关注的个案,也体现在对舆论不能过度“投怀送抱”,在法律之外将舆论意见随便引入司法程序,甚至将网络舆情当做定罪量刑的参照。舆论的节制体现在报道的限度和方式上,对案件报道避免以“标题党”的方式片面解读,对审判结果的评价需要以法律为根据,切忌对司法进行纯道德的非议。
当前,网络新兴媒体迅速崛起,舆论监督呈现出白热化程度,其中夹杂着真伪难辨的各种声音。在这种背景下,司法回应舆论监督的压力更大,既要提高自身的“硬功夫”,还要练就一双“火眼金睛”,更要以司法理性引导舆论理性。如此,才能将双方导入理性沟通的平台,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