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制定新的《甘肃省统计管理条例》
大西北网5月30日讯 据鑫报报道: 5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省政府提请审议的《甘肃省统计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介绍, 1992年《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颁布实施。该管理规定自颁布至今,共修正过三次。此次我省拟制定出台新的《甘肃省统计管理条例》,将结合发展实际,更加符合我省统计工作发展。
为有效解决统计数据调查多、乱、重复的问题,科学界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分类及其审批管理,提高统计调查的效率,《条例(草案)》规定: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重复;下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上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重复;新增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原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重复。
为有效解决我省数出多门且部门之间重要指标数据不一致的问题,《条例(草案)》新增加了这方面的规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部门统计资料需要公布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实后,由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提供数据的部门共同公布。新闻媒体采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资料,内容应当与其保持一致;不得采用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统计资料,适时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
根据目前统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条例(草案)》还依据《统计法》,集中列举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并且明确了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