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村民利益九类事项需经村民会议决定

时间:2013-05-28 22:00来源:鑫报 作者:吴少华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5月29日讯 据鑫报报道:  在5月28日举行的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向大会做了关于《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在该草案的二次审议稿中,增加了涉及村民利益的九大类事项,并明确提出这些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据悉,今年下半年我省一万六千多个村民委员会将进行换届选举,这是我省农村民族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为了保障我省农村村民实行自治,依法办好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对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在审议过程中,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及立法顾问提出,修订草案第七条是关于村民会议行使职权的规定,但对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内容列举的比较笼统,建议进一步补充、完善。因此该草案的二次审议稿中增加一条,即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分别为:一、本村享受务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另外,该草案的二次审议稿中第九条第一款还进一步明确:“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 (更多内容请点击大西北网http://www.xbnews.cn/index.html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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