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报讯 昨日,省工商局出台九项举措,规范行政执法办案行为。明确要求严格办案纪律,严禁案件知情人员向当事人或无关人员透露案情;严禁办案人员干扰正常办案工作;严禁将罚没收入与干部个人利益挂钩;严禁罚款不开收据、以物抵费、以吃(玩)抵费;严禁利用立案、销案、撤案等执法办案机会接受行政相对人请吃请玩,向行政相对人索拿卡要。
省工商局要求,要进一步细化各级工商局和工商所的办案范围和处罚权限,严格按程序和权限执法办案。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着工商制服,并出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的现场检查活动,必须做到检查前有计划,检查中有笔录和其他记录措施,现场检查发现有违法情形,行政相对人能当场改正的,应当允许其当场改正;当事人无法当场改正的,应当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责令其限期改正。
增强处罚决定的说理性,规范处罚文书。要从规范处罚决定书的格式、增强处罚决定的说理性入手,进一步提高处罚决定书的制作水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结构要规范,案件的来源要清晰,违法事实的证据要充分,认定案件性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要可靠,并要说明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采信与否的理由;阐述对当事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和理由。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出规范,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避免畸轻畸重,规范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宗旨和立法本意,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对行政相对人依法实施处罚。
同时,办案机构及案件主办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案件办理完毕,不得无故拖延。各级办案机构应当在每年的下一季度对上一季度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清理,检查是否存在“扣而不立、立而不办、办而不结、结案不执行”的情况,对于案件清理中发现的问题,案件主办人应当说明理由,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案件清理结果要和案件主办人的考核挂钩,对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悬案”、“拖案”,各地监察机关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地查办的各类案件,从立案开始,到调查、结案、立卷归档,全部应用省局“执法办案系统”,实行即时录入,百分之百录入,实现案件流程计算机网络规范化管理。对办案过程中存在违规执法、执法不当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予以追究。对不适合继续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收回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对行政主管领导实行问责;违法执法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