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办公厅: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不得擅自拆除迁移

时间:2013-04-16 21:48来源:鑫报 作者: 吴永隆 翟宁洁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4月17日讯  据鑫报报道: 为做好我省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明确各地在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不得擅自拆除、迁移。
 
  我省文物遗存丰富,是全国文物大省之一。保护好各类文物不仅是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推进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和文化大省建设的必然要求。
 
  《通知》明确,对于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要逐步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不得擅自拆除。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复建。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管理,不得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作为企业的下属机构或交由企业管理。国有其他文物也要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严格管理,不得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也不得抵押或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同时,编制旅游等开发建设规划时,要坚持文物保护优先,把确保文物安全放在首位,与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划相衔接。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必须事先依法征得文物行政部门的同意,由城乡规划部门按照《甘肃省建设工程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批准;未经文物部门同意的,不得立项,更不得开工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要切实保障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抢救保护投入和日常维护经费。要加大基础建设投入,改善文物本体及其环境状况,加强文物保护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建设。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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