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司法鉴定收费有了新标准

时间:2013-04-09 21:35来源:鑫报 作者:唐华伟 点击: 载入中...
“3大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财产案件每件最高不超10万元
 
  鑫报讯  为推进解决司法鉴定领域存在的多头管理、多头鉴定、违规鉴定以及收费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制订《甘肃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确定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3大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3大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办法明确,适用于经省司法厅核准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公安、检察、国家安全等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有偿司法鉴定业务。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按《甘肃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试行)》规定标准执行。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以规定标准为基础,按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执行。司法鉴定费用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相关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无《司法鉴定协议书》不得收费,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应当退回相应费用。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所需鉴定费用应当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办法规定凭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司法鉴定费用。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确有困难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
 
  办法要求,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司法鉴定机构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物价、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特别提醒: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但收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本办法附件中所列收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收取;
 
  (三)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收取;
 
  (四) 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收取;
 
  (五)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4%收取;
 
  (六)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2%收取;
 
  (七)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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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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