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不得缓缴或不缴工资保证金

时间:2013-02-22 07:32来源:鑫报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记者 吴少华关键词:出台 不得缓缴 工资保证金
       鑫报讯 近日,兰州市政府召开常务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兰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不缴或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同时,是否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将成为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办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工程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书面承诺。建设工程项目因违法分包、转包,致使农民工工资无法依劳动合同支付的,由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总承包方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统一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减免。此外,根据《办法》,未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的单位,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发生施工企业未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非法发包或施工企业非法转包建设工程,致使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或无企业资质,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或死亡,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他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施工企业暂无偿还能力等情况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在30日内启用保证金。


  记者注意到,《办法》指出,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实名制管理。招用单位要将农民工务工注意事项等张贴在用人单位和施工工地醒目位置。未按规定执行且拒不改正的,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将责令其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加付赔偿金。


  同时,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施工企业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施工企业受到欠薪投诉,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材料的,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相关证据认定拖欠数额。在施工企业发生欠薪事实且无力支付工资时,有关部门会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确认的数额支取保证金,逐人发放拖欠工资。


  《办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保证金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依法给予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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