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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经兰州市委、兰州市政府研究同意,兰州市委办公厅、兰州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中共兰州市委办公厅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该《意见》明确,兰州城市社区将形成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三位一体”的社区管理新体制。社区党组织为社区管理服务领导核心;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社区服务站主要承担政府延伸到社区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不仅如此,《意见》还明确,县区政府要承担起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县区要成立社区工作办公室,把社区建设作为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财政分级补贴制度;提升社区工作者地位;完善社区工作者福利……
兰州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处长王晖介绍,这是兰州市建设社区12年来含金量最高的一个指导性意见,它着重破解了兰州十多年来社区建设运行中出现的社区居委会行政化严重、办公和服务用房及设施薄弱、工作人员待遇偏低、工作经费难以落实等影响社区进一步发展的困难与问题。
该《意见》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兰州市社区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下一步兰州市民政局将围绕该《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相关措施,推进兰州市社区建设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
改革背景:
社区成为各种社会关系的集聚点
当前,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城市社区正在发生新的深刻变革,社区居委会日益成为各种利益关系的交汇点、各种社会矛盾的集聚点,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对象、工作内容、工作职责不断拓展,承担的社会管理任务更加繁重,居民群众对社区居委会的服务需求更加迫切。
《意见》指出,兰州市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与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依然很突出。主要表现在:组织机构不健全,工作关系不顺,工作人员素质偏低,办公用房和服务设施薄弱,工作人员薪酬偏低,工作水平不高,工作经费紧缺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社区居委会发挥功能和作用,影响了城市社区建设的整体推进。要求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把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摆在更加重要位置,加强指导,强化措施,统筹推进。
2012年4月20日,兰州市民政局围绕社区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召开了一个由社区工作者、相关专家、有关部门人员等参加的专题座谈会,探讨兰州社区未来发展方向、社区阵地建设经费、社区工作人员待遇、社区管理权限、社区行政化等问题。
不久,兰州市民政局代兰州市委、市政府起草了《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稿)》。
5月14日,兰州市政府下发通知,要求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对《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稿)》认真审阅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日前,兰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该《意见》共包括9大类33个方面,就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职能职责、组织体系、服务体系、自治机制、队伍建设、设施建设和加强领导等作了具体规定。着重破解十多年来社区建设运行中出现的社区居委会行政化严重、办公和服务用房及设施薄弱、工作人员待遇偏低、工作经费难以落实等影响社区进一步发展的困难与问题。
改革亮点:厘清行政自治服务关系
该《意见》明确,按照“分工不分家、专干不单干”的原则,建立社区服务站机构,形成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三位一体”、交叉任职、合署办公的社区管理新体制。
社区党组织是新型社区管理服务体系的领导核心。
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自治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社区居委会依法组织开展居民自治活动;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开展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有关监督活动。
社区服务站的主要职责是:在社区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主要承担政府延伸到社区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政府相关部门确需延伸到社区的工作任务全部纳入社区服务站统一受理或办理,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落实“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要求。
实施中,首先,完善以城市社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的新型社区管理服务体系。
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主体组织作用。进一步理顺与社区其他组织的关系,发挥社区居委会在动员居民参与、服务居民群众、协调利益关系和维护基层稳定等方面的主体作用。动员社区居民、驻区单位依法有序参与基层社会管理,提高社区自我治理能力;组织开展公共服务、公益服务和便利服务,满足居民群众多元化服务需求,提高社区自我服务能力;统筹协调社区居民、社区社会组织和驻区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提高社区自我协调能力;掌握社区人、地、物、事、组织的状态,及时化解潜在的社会矛盾,提高社区自我应对能力,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发挥社区服务站的公共服务作用。通过建立一支专职社区工作队伍,通过社区内组织、功能和资源的整合,通过开展社区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保证社区居民的诉求有专人受理和服务,政府的工作有专人落实。
通过“议行分设”,把不属于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的行政性工作分离出来,使社区居委会真正履行依法自治职能,更好地集中精力抓好社区自治管理,形成行政管理、民主自治、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社区工作运行机制,实现社区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流动人口聚集区,应设立社区居委会
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居民利益的重要维护者,要组织居民有序参与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听证活动,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对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驻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市政服务单位在社区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物业家政服务公司开展工作,切实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加快新建住宅区、城乡接合部、工矿企业所在地、城中村改造拆迁新建设小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委会组建工作。新建住宅区居民入住率达到50%的,应及时成立社区居委会,在此之前应成立居民小组或由相邻社区居委会代管。城乡接合部地区,要根据居民居住状况,及时设立社区居委会,与村民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
撤村建居新建设小区,也要及时设立社区居委会,实行社区化管理。流动人口聚集区域,规模较大的应设立社区居委会,规模较小的应成立居民小组,纳入相邻社区管理,实现对社区居民的全员管理和无缝隙管理。
提升社区工作者地位
《意见》指出,采取有效措施,在日常生活、社会兼职、晋升发展上给予社区工作者关心和支持。建立社区工作者体检、带薪休假和生活困难补助制度。积极把优秀社区工作者培养发展为党员,增加社区工作者在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中的名额。加大从优秀社区工作人员中招录国家公职人员和选任街道(乡镇)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力度。各县区要拿出一定比例的事业单位工作岗位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领导岗位,面向优秀社区工作者公开选拔录用。
鼓励更多的社区工作者参加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测试,到2020年力争社会工作者持证比例达到20%。完善激励机制,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补贴标准,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到社区工作。
进一步推进“1社区1名大学生”计划。
改革保障:
政府承担设施建设和财政投入
《意见》指出,各县区政府要将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社区菜市场(蔬菜副食便利店)等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并与社区卫生、警务、文化、体育、养老等服务设施统筹规划建设。
新建设住宅小区和旧城区改造居民区的建
设单位必须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按照每户0.2平方米以上标准规划配建社区办公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每个社区最低不得少于350平方米的建设标准,重点抓好集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办公、为民服务、居民活动等于一体的社区综合性服务设施建设。管辖区域较大、服务对象较多的社区,可适当提高用房标准。
市、县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配置标准和要求的不予批准。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及验收工作中,须征求民政部门及所在街道办(乡镇政府)的意见。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不能通过验收。民政部门不予办理建筑物命名及门牌号设置。
老城区和新建成居住区,没有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的或者不能满足需要的,县区政府要通过新建、改扩建、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解决其社区用房问题,确保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面积达标。
对居住区目前没有社区菜市场(蔬菜副食便利店)等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或不能满足辖区群众日常需求的,县区政府要通过新建、改扩建、回购、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由街道办(乡镇政府)负责管理,社区居委会享有使用权。
社区建设
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意见》要求,各县区要成立社区工作办公室,专门负责推进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各级党委、政府把加强和改进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
所有社区必须具备“一厅四室两校一场所”(一厅:社区居务大厅;四室:办公室、警务室、图书阅览室、文化活动室;两校:社区党校、社区市民学校;一场所:社区居民户外活动场所)等功能。积极推行社区“一门式”服务。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设施。社区办公和服务设施的供暖、水电、燃气、电信等费用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或予以部分减免。
建立社区工作
财政分级补贴制度
为解决长期困扰社区发展的经费问题,《意见》指出,树立公共财政理念,加大对社区建设的财政投入力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财政分级补贴制度。
县区政府是社区建设的投入主体,社区建设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支出预算,保证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社区工作人员生活补贴以及社区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区服务站开展管理与服务工作等必要的工作经费;建立健全社区工作经费分级预算制度,市财政按城镇人口每人每年0.1元的标准预算列支市级社区建设工作经费,各县区财政按城镇人口每人每年0.1元的标准预算列支县区级社区工作经费。同时加大对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的办公经费保障力度。
完善社区工作者福利待遇政策,不断提高社区居委会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待遇水平,力争到“十二五”末,使其工资福利不低于上年度职工工资平均水平,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五险一金”,有条件的县区要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并依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物价上涨水平等因素逐步提高。
《意见》还明确其他相关事项。
记者 王占东 文/图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