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立法需要寻求基本共识

时间:2012-12-24 15:43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关于立法规范网络的问题,这几天网上网下讨论得非常激烈。公共讨论,应该是一个弥合分歧、寻求共识的过程,而不能是带着情绪和偏见的互相扭曲,因为固有的偏见而狂奔向一种反法治的偏执立场。

  网络需不需要立法?个人信息需不需要保护?需不需要将网络纳入法治框架内?这其实是一个伪问题,根本无须讨论和争论,因为答案是肯定的,这是一个法治社会的常识。网络不是法律特区,自然应有法律规范,中国人的法律素养越来越高,不应该讨论“雪花为什么会融化”这种本应是基本常识的问题。

  应该讨论的真问题是:法律应该怎么立,应该经由怎样的正当程序,确立怎样的规范,如何保障公民的权利免于网络暴力和公共权力的侵犯。不能因为以往的某些法律有问题,忧心于行政权力绑架法律,就走向一种法律虚无主义的民粹立场。公民应积极参与立法,凝聚公共力量去防范权力意志主宰立法,而不是情绪化的“不要法”。

  建立于这个基础上的讨论,才有可能找到共识,而不是扩大分歧和撕裂情感。

  网络立法,应该是一个凝聚共识的过程。公众在这个问题上应该有很多共识,比如,应该惩罚那些造谣者,让他们为自己制造了谣言而产生的伤害和影响付出代价;应该打击那些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保护个人信息;当然,也应该严惩网络欺诈,严惩雇用水军抹黑和打击对手。再宽容的人也不会纵容这些侵权行为,没有人会反对法律惩戒这些行为,也没有人会拒绝这种法律保护。

  这就是我们应该凝聚的共识,也是立法的民意基础。

  当然民众对立法还有更多的期待,也应该作为共识融入立法中,比如,不仅应该对造谣、诽谤、欺诈者勒紧法律的缰绳,也应该对权力的随意扩张进行必要的限制,应该更加突出和推崇法律的权威,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

  立法的过程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即是一个利益相关者将本群体的诉求融入法律从而成为权利的过程。所以,法律中凝聚的应该是一个社会的共识,这种共识即社会对网络认知的“最大公约数”——求同存异,公众应该一起着眼于这些基本的共识,而不是眼睛盯着那些分歧。曹林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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