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交警总队在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基础上,新制定了26项校车交通违法行为和其罚款标准,新规从8月1日起实施。其中,车辆所有人用拼装机动车接送学生,或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都将受到高达8万元的罚款。 (8月9日 《厦门商报》)
校车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确保校车安全,除了学校的忧患意识和校车司机驾驶时的一丝不苟,再就是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力监管了。看到福建省交警总队新制定的26项校车交通违法行为,和相应的罚款数额标准,笔者兴奋中又有一丝隐忧:严管校车,交警同志别老盯着罚款。
制定新的校车新的规章制度,其初衷无疑是为了呵护我们的校车安全。不过,我们担忧的是,基层的交警能不折不扣地执行吗?最重要的是,他们是否会故意扭曲新的规章制度,搞钓鱼式执法?一旦搞钓鱼式执法,他们眼里看到的不是校车的安全,而是罚款。这样一来,他们是不去深入到每一所学校、幼儿园,认真宣讲新的校车交通违法行为,仔细核查校车及司机的各项安全措施,而是给校车方造成“只打雷不下雨”的假象,在路上打伏击,就不厚道了。
不厚道倒也罢了,还可能误事。倘若不做好大力宣传,不深入到具体的学校,那么校车一方或许就认识不到问题的严重性,怀着侥幸心理出车,而一旦在路上看到交警,恐慌心理是很显然的。这样的状况下,忙着出错乱中出错,发生人为的交通事故的几率就大增。因此,监管部门最好的措施还是服务上门,把危险因素消失在萌芽状态。尽管这样做的罚款收入少了,但校车安全了,这是孩子之福,家庭之福,学校之福,社会之福啊!
以上的推测,未免有些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了,权做一种善意的提醒,望警方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