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遭末位淘汰员工拟可索赔

时间:2012-06-29 06:17来源:新京报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新京报讯 (记者邢世伟)用人单位通过“末位淘汰”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法院应予支持。昨日,记者从最高法获悉,《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法释》)向社会征求意见。


  “末位淘汰”被解除合同可索赔《法释》共18个条文,重点规范了竞业限制条款具体内容和经济补偿标准,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否支付赔偿金等问题。


  《法释》规定,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用人单位通过“末位淘汰”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法院应予支持。


  签竞业限制条款被解聘后可获补偿同时,对于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竞业限制条款,《法释》作出细化规定。


  所谓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法释》称,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义务的,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的,法院应予支持。


  ■ 解析末位淘汰制理由需充分日前,北京一位资深律师称,“末位淘汰”制度作为一项员工激励机制,本身并不存在问题。但是,如果没有发生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制度或损害单位利益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具备“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条件,并且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释》也强调了上述内容。


  该律师认为,如果一公司仅以“排名末位”为由来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理由是不充分的。


  ■ 征集公众有建议可通过两渠道最高法方面表示,公众对《法释》有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两种渠道告知,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28日。


  书面意见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第五合议庭,邮编100745电子邮件发至wanglinqing269@163.com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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