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宣判33件毒品犯罪案件

时间:2012-06-26 08:03来源:新华网 作者:扶庆 毛一竹 点击: 载入中...

    
  
  新华网广州6月25日电  记者25日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在“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广州市两级法院集中宣判了一批毒品犯罪案件。该批案件共33件,4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不等的刑罚。


  在广州市中院审理的一起贩毒、制造毒品案中,被告人刘建辉等自2008年6月起开始在广州市黄埔区塘口大街被告人梁锦培家中四楼制造毒品“麻果”,由被告人刘建辉负责出资购买制毒工具、购买原料及配料、联系买家;同案人刘勇负责调配原料;被告人黄小东负责将调配好的原料、配料加工、压制成片;制成毒品“麻果”后,被告人梁锦培负责驾车搭载被告人刘建辉外出,由被告人刘建辉、冯世明将制好的毒品“麻果”贩卖给他人。被告人刘建辉还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行为。


  经检验,公安人员查获刘建辉、冯世明、黄小东制造、贩卖毒品“麻果”遗留的原料含有咖啡因成分、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成分。


  广州中院认为,被告人刘建辉等无视国家法律,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广州中院判决被告人刘建辉犯贩卖、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相关涉案人被判处一年至无期不同程度刑罚。


  在海珠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龚晓龙于2012年3月17日20时许,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某巷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6包毒品(净重0.42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海珠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晓龙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龚晓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且扣押的毒品及作案工具黑色翻盖手机1部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鑫报)
>相关新闻
  • 广州地铁十一号线沙河站施工区域出现路面塌陷致3人被困
  • 继续为开放型世界经济增添动力——2019年“读懂中国”广州国际
  • 习近平向2019年“读懂中国”广州国际会议致贺信
  • 【70年70城】记住广州!在这里,把粤式餐饮文化推广至海外
  • 广东广州、江苏宿迁等多地喜迎国庆 献礼祖国
  • 广州打造粤港澳大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聚集地
  •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推荐内容
    网站简介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广告服务  |  About Big northwest network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陇ICP备08000781号  Powered by 大西北网络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Copyright © 2010-2014 Dxbei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