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化学阉割”成为不少国家在执法领域的“新宠”。欧洲的丹麦、德国、法国、瑞士、英国等多国都引进了此项惩罚措施,允许在罪犯自愿的原则上进行。而韩国则成为首个引入这一惩罚手段的亚洲国家。(6月10日《新京报》)“化学阉割”成为热门词汇,主要源于近期发生的一系列性侵犯案件。尽管不乏支持者,但法律界却比较反对,认为这一对强奸惯犯实施“药物治疗”的做法在中国尚不成熟。
在我看来,是否引进“化学阉割”之争可以追溯到19世纪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那里。他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的观点,认为那些罪犯之所以犯罪,就是因为他们天生有犯罪因素。消除某个人的天生犯罪因素,就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国外的实践经验也表明,“化学阉割”确能起到比较好的抑制性犯罪的作用,而且它对于人的身体损害比较小,不会导致绝育。
然而,“天生犯罪人”理论一出笼就引发了一片批评之声。反对者认为,将犯罪的因素归结于先天因素,就忽视了犯罪发生的深厚社会因素,无法从根本上预防犯罪。事实上,龙勃罗梭本人在后期的著作中也修正了自己的观点,他把犯罪原因扩大到堕落等后天因素的影响,而这种堕落是与一定地理环境与社会环境分不开的。
所以引入“化学阉割”对于预防性犯罪,功效其实十分有限。远的不说,就拿最近舆论关心的河南永城市官员奸淫未成年少女案、浙江永康企业主嫖宿女生案来说,这些性犯罪的根本原因不在于他们的生理特征,而是依仗于权力与金钱。目前,我们国家发生的性犯罪,特别是那些影响恶劣的奸淫未成年少女、嫖宿幼女案件,有其深厚的社会背景。从个人层面上讲,城乡分割,一些打工者普遍处于“性饥渴”状态,而官员与富翁则是信仰沦落,追求身体享乐的极限;从执法层面上讲,权力不受制约,金钱收买执法权,让许多人肆无忌惮起来;从立法层面上讲,“嫖宿幼女罪”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所有这一切提醒我们,“化学阉割”当然可以作为一个有益的探索,但是它并不能起到治本作用。要防范性犯罪,还必须在制约权力、匡正司法和治理社会上下大力气。(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