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今天上午,北京市政府在首都之窗政府公报中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稳定房屋租金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北京将成立国有房屋租赁经营机构,集中开展房屋租赁经营,房屋租赁期限内,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缩短租赁期限、增加房屋租金。
意见提出,本市中心城区存量居住建设用地应当主要用于建设租赁型住房,地铁沿线、学校周边等房屋租赁需求较集中的区域,可以酌情鼓励规划建设租赁住房。鼓励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成立国有房屋租赁经营机构,集中开展房屋租赁经营,并对受托租赁经营房屋进行日常维护等服务。
意见特别指出,房屋租赁期限内,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缩短租赁期限、增加租金。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出租人继续出租的,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合同订立7日内,出租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