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至5日,杭州、宁波接连上演“房闹”事件,事件皆由房价下跌给老业主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要求开发商补偿差价引起。老业主们以拉横幅、送花圈、打砸售楼处、推倒沙盘的方式维权,更有甚者,多名老业主结伴爬上在建楼宇顶层意图跳楼,不惜以命相搏,向开发商“逼宫”。据媒体统计,年初至今,此类事件在杭州已经发生近20起。(5月6日《现代金报》)
好不容易花高价买了套房子,一夜间竟缩水二三十万,购房者惨痛的心理可以理解,但以此种暴力维权的方式求得补偿,显然不得人心。房价下降乃大势所趋,人心所向,相比受损人众,受益者不知要多凡几。“房闹”客观上只会造成这样一种后果,即阻扰房产商降价。其采用的维权方式越是极端和血腥,越是让房产商胆战心惊,因而越是不敢降价,这正是那些日夜盼望房价下降的广大购房者所不愿看到的。也就是说,“房闹”是建立在损害广大群众利益基础之上的少数人的维权行为,不可能赢得舆论的支持。
而且此种维权迹近耍赖,属于无理取闹。在一个市场经济社会里,买卖双方应恪守契约,既然当初签订了购房合同,就得按照合同履约,不能反悔,即便因形势变化蒙受了损失,也只能打落牙齿往肚里咽。没办法,买者自负,是资本与货币市场的铁则,无例外可循。不然市场秩序就会乱套。打个比方,我花全价买了张民航机票,登机时发现有人花半价买了同是经济舱的机票,我能向机场提出退还另一半的票价吗?再譬如,我炒股亏了,能向证券公司提出补偿吗?如此种逻辑成立,那房地产商可以向中央和国务院提出补偿了,正是国家调控政策的实施造成了他们的损失,才迫不得已降价销售。如此种逻辑成立,那开发商可以向几年前买了房发了财的业主要求将溢价部分返还给他们了。岂有此理嘛!
楼盘的经营权属于开发商,他们要怎么经营属于他们职权范围的事。他们可以根据市场状况及公司运营情况涨价销售或降价销售,老业主无权干涉。万科曾在此类降价维权纠纷中打了一个比方,“不要说降价,就是开发商把房子全部送人,也是他的权利。开发商卖给甲多少钱,与卖给乙多少钱没有关系,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此比喻虽有点极端,但道理不差。
也许老业主们事先也察觉到了“房闹”理亏,因而在闹事过程中,反复拿开发商的“欺诈”说事。如5月4日那天,老业主聚集至杭州秋涛路上的浙江中豪控股集团楼下,举着“退房”的手牌,喊着“中豪欺诈”的口号,要求开发商赔偿差价。“欺诈”情形确实存在。多数购房者在购房时常听到售楼小姐这样的承诺:“房价根本不可能降,我们的房子更不会降价”,“房价真降了给您补偿”,但这只是空口白话,绝不会写入合同,无法取证,因而不负法律责任。所以说,购房者凭这些“空头支票”维权根本不可能获得法律支持。弄不好,老业主们还会因暴力维权吃官司,那就更亏了。
从目前情形看,国家出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暂不会改变,各地房价将会出现新一波的降价潮,“房闹”事件可能会呈现高发态势,且暴力色彩日益明显,对此,各地政府不能作壁上观,应该及早制定应对措施,化解开发商与老业主之间的矛盾纠纷。怎么应对?我以为,政府既不能简单地将“房闹”者抓起来给予法律惩处,也不能动员开发商满足老业主的补偿要求,而是应本着以和为贵的原则,由政府出面牵头组建非讼诉的第三方协调机构,在向老业主们晓谕契约要义、遵循买卖公平的市场原理的同时,调解双方的纠纷,求得彼此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