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母娘力挺首付产证加名没商量
2012年的婚房置业潮中,丈母娘再度主导刚需置业,在力挺首付、增强刚需购买力的同时,也让新司法解释背景下的产证加名成为理所当然。
“男方首付钱不够,我们愿意出钱,也保证了女儿在房产证上的名字。”人民公园“相亲角”内,即将荣升丈母娘的王阿姨告诉《东地产》记者。
新婚姻法颁布至今,曾一度热议的丈母娘是否愿意出资买婚房,如今正成为现实。
去年8月,新婚姻法“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 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 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在采访王阿姨过程中,当记者提到是否愿意出资为女儿“加名”时,王阿姨很坦然的告诉记者,如果对方家庭买房子有问题,那我们肯定是愿意来分担购房款的;如果对方能够买得起,我们还是很希望按照传统的方式,给女儿做一些陪嫁物品。但是无论如何,女儿的名字要出现在房产证上。
在走访中,记者发现《婚姻法》司法解释公布后,仿佛一夜之间,买房已经不再是男人们的事情了,新规明显推动了女性购房的需求,更无形中增强了刚需族 的购买力。调查显示,越来越多的“准新娘”们这主动要求分担婚房部分首付款的,更有女方抢在结婚前独自买房的,甚至没毕业的大学女生们都开始计划独立供 房。
女儿今年十月份就将结婚的邱阿姨说,婚房刚定下来的时候,婚姻法出来了。我和孩子父亲最初打算给他们房子装修的,后来我们左思右想还是决定把原本用 来装修房子的钱用作购房款,装修了房子摸不着看不见的,作为购房款我们就好说这个房子是两家出钱一起买的,女儿的名字加在房产证上就是理所当然的事。如 此,婚房的首付款会大幅度增加,也直接增加了刚需族们的购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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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房价没有大跌,虽然成交量持续低迷,2012年的房市或许延续了2011年的态势,或许还可以再观望一下,但是对于结婚族而言,购买婚房是无法 持续观望的,该出手时还得出手。婚房,有的是结婚登记前购买,有的是登记后购买,有的是通过银行贷款购买,有的是一方父母或双方父母出资购买,到底购买的 婚房归谁,这是夫妻双方甚至双方父母都关心的问题,不妨在购房前对相关法律规定略作了解,以避免矛盾和纠纷。
结婚登记前还是登记后购买婚房,对于婚房的权属是有影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婚房 是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购买的,那么该婚房属于购买一方的,但这也并非绝对的,还要结合购房的付款方式,也就是购房时是否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房款。《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 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也就是说即使婚房是在结婚前购买的,但是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该婚房也不是绝对就归属于购买一方的。并 且,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非一方所有。
由于年轻人的积蓄不多,父母出资购买婚房是很普遍的,结婚登记前后购买婚房的规定是完全不同的。从目前的规定来看,结婚登记前购买婚房,父母为双方 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如果结婚登记后父母为双方购买婚房出资的,如果父母没有明确是对 自己子女的赠与,则该出资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双方所有。
此外,如果结婚登记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并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婚房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结婚登记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婚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婚房按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