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发言人办公室9日表示,澳门特区行政长官崔世安已于2月8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认为有必要在基本法框架内,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对澳门特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作出适当修改。
澳门特区政府发言人办公室说,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12月31日就澳门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作出解释后,澳门特区政府展开了为期一个月(2012年1月1日至1月31日)的听取意见活动,就澳门“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如果需要修改,修改应坚持什么原则?怎样修改?”集中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这期间,特区政府共收到2692份意见书。日前特区政府已完成对上述意见的整理分析工作。
在上述意见中,绝大多数认同有必要对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作出适当修改。大多数意见认同政制发展应坚持以下原则:政制发展的决定权在中央;维持立法会由直选、间选和委任议员组成,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出、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基本制度。这些原则符合澳门的实际情况和有利于社会各界均衡参与。
澳门特区政府发言人办公室说,在“怎样修改”问题上,澳门各界对“两个产生办法”提出了多方面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