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股东对公司不满夜盗14万现金15公斤黄金

时间:2017-03-20 10:06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 作者:赵野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作为股东,因一些矛盾对公司心怀不满,竟然乘着夜色潜入公司财务室,“拿走”保险柜内共计价值364万元的现金和金条。3月15日记者从嘉峪关中级人民法院获悉,3月14日下午,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震惊一时的特大黄金盗窃案,当庭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宋某文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时间回溯到2016年12月7日,嘉峪关市公安局接到报警称,某矿山财务室的保险柜被盗,被盗物品中包含14万元的现金和15.5公斤重的黄金,总价值超过300万元。

      据报案人、该公司出纳介绍,12月6日20时许,其清点完财务室保险柜里的财物后将保险柜锁好,但在次日早上8时30分发现14万元现金和15.5公斤黄金被盗。由于该案案发现场较为整齐,线索有限,使得破案工作困难重重,民警认真勘查现场后认为熟人作案的可能性较大。于是专案组立即对案发地周围进行布控,截断所有可能存在的销赃渠道。同年12月16日,案件有了转机,该公司股东宋某文前往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该案宣布告破。

      据了解,时年45岁的宋某文系该公司股东,据其交代,因为一些小事和公司闹矛盾,进而心怀怨恨,于12月7日凌晨2时许,驾车来到自己任股东的公司财务室内,先盗得放置在出纳办公桌抽屉内的保险柜钥匙,然后盗窃保险柜内现金14万元、价值350万元的金条2根。虽然数百万巨额财物瞬间到手,但宋某文不但高兴不起来,反而惶恐不安、度日如年,为自己一时“伸手”铸成的大错追悔莫及,思虑再三,宋某文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罪名成立,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宋某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被盗财物全部被追回,故对其减轻判处。据此,法院遂当庭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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