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4月9日讯 凭借职务之便,嘉峪关市某银行原副行长张某在担任某银行瓜州支行行长时,接受瓜州县某公司的贿赂而提供贷款帮助。日前,张某被瓜州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现年48岁的张某,原系某银行瓜州县支行行长,捕前系某银行嘉峪关市分行副行长。2011年7月,瓜州县银丰棉业公司法人王某为了申请贷款200万元,委托他人向时任某银行瓜州支行行长的张某奉送5万元现金。张某在办公室接受这笔现金后,为王某办理贷款提供帮助。此后,张某用这笔款为儿子缴纳教育培训费。
2014年12月2日,张某因涉嫌受贿罪经酒泉市检察院决定执行逮捕,张某主动交代罪行并向检察机关主动退缴涉案款5万元,瓜州县人民法院近日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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