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告人称其千万元财产被过户给部分纪检干部和检察官,甘肃商人陈一超行贿案引起了广泛关注。该案已延宕5年未决,受贿人也早在2012年11月被终审判决。
6月17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陈一超的辩护律师朱孝顶处获悉,法院以公诉机关发现陈一超有遗漏罪行,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6月8日决定延期审理该案。
朱孝顶称,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决定延期审理,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这已是该案第三次补充侦查。自2011年12月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提起公诉之前,检方已经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财产被过户迷局:5辆车和近千万资金被过户至纪委、检察院个人名下
起诉书显示,2011年5月,陈一超被带走调查,随后因涉嫌贪污罪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他又被取保候审,涉嫌的罪名变更为行贿罪。该案于2011年12月被移送审查起诉后,一直未进入审理阶段。2012年3月23日,案件被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一个月后,侦查部门补查重报,同年5月,检方又作出了中止审查的决定。
到了2015年6月13日,陈一超被刑事拘留,随后被逮捕。此后,该案又被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直到2015年9月,检方对该案提起公诉,法院才于2016年4月13日第一次开庭审理了该案。
起诉书称,检方当年之所以中止审查,是因为陈一超不到案。但朱孝顶称,陈一超被取保候审后,发现自己的财产被非法扣押,多次到最高检、中纪委等部门举报,“送出的材料有几人高,案件不可能因为他不到案中止审理”。
据《中国青年报》2016年4月报道,陈一超被调查之后,他的3辆车被过户到了甘肃省纪委办公厅,2辆车被变更至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名下。此外,至少952万元资金曾转入甘肃省纪检干部、甘州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的个人账户,其中一笔转账,由在银行工作的纪检干部之妻经手。
该报道还称,据陈一超的妻子、甘肃省天水市某银行职员范秀玲说,2011年11月25日,办案人员要她从自己尾号1584的中国银行账号,汇款70万元到一个叫“贾渊”的个人名下。贾渊是范秀玲接触过的一名甘肃省纪委干部,“我说我不转。办案人员说这是非法所得,我觉得说法怪异,但具体也不懂,最后由不得我。”《中国银行境内汇款申请书》显示,这笔汇款的用途为“案款”。也就在这一天,陈一超被解除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涉嫌的罪名也改成行贿罪。
该报道称,陈一超夫妇后来调取银行凭单发现,他们至少有5笔资金、852万元,曾被转入贾渊尾号为8717的个人账户。公诉人没有解释这些钱后来是否流向了专门账户。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李成言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不管什么情况,将涉案款转入个人账户都存在严重问题,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
截至目前,官方尚未对中国青年报的上述报道做出回应。
起诉书显示,陈一超被指控在与中信国安黄金公司合作的过程中,多次承诺获利后酬谢该公司原副总经理刘文革。2007年5月,陈一超用个人银行卡支付30.7万元,给刘文革购买了丰田凯美瑞小轿车一辆。
此外,起诉书还称,陈一超隐瞒与黄金公司合作的事实,以该公司名义获得探矿权;未经申请、审批、备案或批准,私自以黄金公司名义将探矿权入股,此后又转让给其他公司,非法获利9517万元。
不过,陈一超否认犯行贿罪,他的两位辩护律师也为他做无罪辩护。
朱孝顶称,陈一超与黄金公司等公司之间的经济合作属合法民事关系,指控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根据。陈一超被指控为刘文革购买的车辆,实际上是他为了在北京买车,将该车挂了在有北京户籍的刘文革名下。
《中国青年报》的报道称,4月13日该案开庭时,公诉人当庭表示,刘文革案已于2012年11月作出终审判决。
财产被扣之后:提行政复议被中止,告监察部被拒立案
朱孝顶介绍说,2015年9月22日检方对陈一超提起公诉后,又于2016年1月4日作出变更起诉决定书,将甘肃省纪委查封扣押陈一超财物列入其中。
澎湃新闻获取的变更起诉决定书显示,2011年甘肃省纪委专案组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了陈一超多次非法转让头滩子金矿探矿权所得购置的财产,包括:现金2470.87万元;宝马750LI小轿车,三菱帕杰罗V7-3越野车及奥迪Q7越野车各一辆;标有“劳力士”字样的手表一块等等。
陈一超的辩护律师朱孝顶还在其微博上“晒”出了五张《甘肃省纪委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罗列了陈一超部分被查扣的财产,其上还盖有甘肃省监察厅公章。
“因为盖有监察厅公章,所以我们认为这些扣押行为是监察厅的行政行为。”
朱孝顶说,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而陈一超并没有公职身份,甘肃省监察厅暂扣、封存他财产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
今年2月16日,陈一超就此向国家监察部申请行政复议,监察部受理后,于4月1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中止决定。
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终止决定称:“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决定自2016年4月12日起中止审理。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本机关将恢复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该四十一条列出了8种可以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这份终止决定并未列出中止的原因是因为具体哪一种情形。
陈一超对上述中止决定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该中止决定违法,判令监察部恢复对该行政复议案的审理。5月16日,北京一中院又做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北京一中院认为,纪检监察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不予立案。
朱孝顶对此不解,他认为,监察部做出行政复议中止审理决定的行为,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且不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国防外交、行政机关内部人事处分等行为,法院应当立案受理。
“陈一超案中,甘肃监察厅暂予查封财产的行为,在《行政监察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属于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监察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甘肃监察厅做出该行为有无事实依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遵循法定程序,进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朱孝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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