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5月7日讯 据青海新闻网报道 近日,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出台了《青海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此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重要举措之一。
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是指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项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孤儿、重点优抚对象、生活困难重度残疾人以及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或符合疾病应急救助的救助对象,医疗费用先按有关规定办理后,再按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给予相应补助。
办法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结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统筹考虑城乡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首先确保资助救助对象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经基本医保、大病商业保险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保的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可直接给予救助。在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由定点医疗机构先垫付有关费用,救助对象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统筹地区民政部门可采取通过财政直接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一定额度资金的方式,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方便其看病就医。
办法要求,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定期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收费情况。
http://www.qhnews.com/newscenter/system/2014/05/07/011390544.shtml
(责任编辑:鑫报)
http://www.qhnews.com/newscenter/system/2014/05/07/011390544.shtml